人类死刑大观 第五部分

  一种出口的方法
  从1870年起,西班牙把它的行刑方法传到所剩下的殖民地和残存着它以往影响的地区.绞杀于是施用于玻利维亚和菲律宾。1899年,菲律宾作为交换,向西班牙输出了电刑。同时,在古巴直到1905年,在波多黎各直到1902年(该年它归属关围绕治),它还是法定的死刑方式。如今。许多阿拉伯国家甚至也摈弃了扼杀。而改用绞杀。
   
  以石击毙
  以石击毙,在前圣经时期主要是用来惩罚亵渎神灵的人,这是一种以投石来将人处死的行刑方式,它几乎在所有社会都存在过,至少在它们起源的时候。在许多东方民族里,它是一种用来惩罚叛变罪和侵犯公共利益谋杀罪的普通刑罚。
  在希腊,以石击毙常见于原始时期,随着历史的演变,它变得渐渐稀少,但始终保存着它集体复仇的特性。据说,麦西尼亚的居民因为受罗马人命令向菲洛皮门将军投毒,而全体被用石击毙。不过,在马其顿入中,这是合法的刑罚,人们认为在追太基人中也是如此。
  在罗马,以石击毙是特别的刑罚,尽管人们认为它是用来惩罚暴乱者或者用于军事审判后的判决的。而在希伯伦,它真正受到制度化。《利本记》和《申命记》里列举了所有适用于这种被长期使用的刑罚的罪行。其中特别有扰乱安息日、已婚妇女通好、已订婚女子偷情、低毁上帝声名、为异教神作牺牲、逆子对父母不孝,甚至还有与姐妹姑姨逼婚这样的事。
  巴比伦国王高个子纳布科多诺索尔二世生活的年代为公元前6世纪,他令人乱石击毙了两名措控苏搬娜·约阿金建乱的犹太官员。尽管以色列人是战俘,他们还是保存着依照自己法律受自己推选出来的法官审判的特权。两个行使法官职责的老家伙对苏珊娜心存邪念,在她洗浴时向她表示了爱慕之情。在遭到少妇的拒绝后,他们为了复仇,声称在苏珊娜淫乱时将其当场捕获。根据摩西的诚令,她将被乱石击毙。
  尚为青年的先知达尼埃尔对两位老人分别审讯,惊讶地发现他们的陈述当中有相互矛盾之处,便将他们的伪证进行对比。他们本人便遭到了他们想让一位无辜女子蒙受的刑罚。
  以石击毙毫无疑问是一种公共的死刑方式,六个多世纪之后,人们将一个荡妇带到耶稣面前,询问她是否该被乱石击毙。下面这句精彩的回答是众所周知的:“请从未犯过罪的人向她掷第一块石头。”
  耶稣纪元开始之际,几乎在欧洲各处都有以石击毙的刑罚。维也纳主教迪迪埃于608年在里昂附近的圣迪迪埃被乱石击毙,这是奥斯特西亚的布鲁洛奥王后下令施刑的,因为主教企图使国王梯也里二世不再沉濒于她。瓦雷姆在把认曾积极参与对希尔德里克二世进行谋杀~事之后,被绑在桩子上遭人乱石击毙。在此之前的圣埃蒂安,身为被使徒祝圣的第一位六品修土,由于两个犹太伪证者指控他亵渎摩西而被乱石击毙。以弗所的主教蒂莫特因为试图中断一个纪念异教神的节目,也遭到乱石击毙。柯姆和达米安是出生在阿拉伯的医生,本被教会视为圣人,他们也像基督徒一样,被绑在一根十字架上遭乱石击毙。
  根据天主教史学家长久流传的传说——不过现在遭到质疑,有一位女性,在11到12世纪期间共段不确定的日子里占据过教皇的宝座,人们称她为女教是让娜。民间传说,女教是让娜事实上可能是马耶油的一个小姑娘,她和她的情人去雅典,在这座城市里,她学到了很多的知识。她女扮男装,以英国人约翰的名字去罗马,并被选为教皇。她在仪式队列当中生下了一个儿子。多明我会的让·德。梅依于1250年写道,女教是临产之后,被罗马民众审判并遭到了乱石击毙。
  以石击毙在16世纪还被记录在瑞典的刑法典里。这种刑罚被看做是加辱刑。它特别适用于妇女,男子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则要遭到车轮刑。行刑程序要根据罪行的情状有所变化。如果有加重刑罚的情状,女犯人要被剃光头发,涂上松香,然后还要在上面粘上羽毛。接着,她要在两排向她投掷石块的男人队列当中奔跑。
  以石击毙尤其在那些地中海东部的国家盛行。这一刑罚基本上是用来惩罚建乱和两性方面的罪行的,如鸡好、同性恋或强奸。虽然这一类的死刑并不多见,但它都要当众施行。并且,如果冒犯了上帝,它都是必不可缺的惩罚。这种刑罚在沙特、阿联酋和北也门长期存在,直到1979年才被伊朗所采用。其他国家的时间是:毛里塔尼亚,1980年;巴基斯坦。1981年;苏丹,1983年。
  所有这些国家的法院都有一些以石击毙的刑罚。近两年,有超过六百名的妇女在伊朗被石块击毙。
  在达曼,几年前,几名沙特人因为在斋B强奸妇女而被乱石处死。
  1981年在巴基斯坦沙鲁达·帕尔文和穆哈迈德·桑韦尔由于被指控非法通婚而遭乱石击毙。伊朗1986年也有八件以石击毙的案例。在此之后,又有许多同样的案例发生。一位目击者说道:“一辆卡车在行刑场地附近卸下一堆石头。两名妇女被带了过来,身穿白衣,头裹着布…在如雨的石块下、有变得血红……女人们倒在地上,革命的捍卫者们用铲子敲碎了她们的头颅,以确保她们真正死亡。…真主安拉!”
   
  投石者
  有八个国家如今还施行以石击毙的刑罚,这一刑罚在其他所有地方都已被废除。这些国家是阿联酋、伊朗、毛里塔尼亚、阿富汗、巴基斯坦、苏丹、北也门和沙特。从理论上来讲,以石击毙是用来惩罚淫乱者、扰乱安息日的破坏分子和不孝顺父母的道子的。
   
  石头的选择
  以石击毙可通过好几种程序来进行。这些程序都是为防止犯人边朕而设置的障碍。有时,犯人可以运动,但是被圈在一个围栏里。在别的情况下。犯人被绑在木桩上甚或是十字架上。更有甚者,他会被埋到齐脖深的地方。如今,人们都用一个蒙脸露眼的风帽益住犯人的头部。这些处死的方式特征在于,它们作为法定的行刑方式,不单单可以由正式的刽子手或士兵来行刑,也可让死者或者说犯人任意的亲朋、证人甚至公众来施行。这种行为在今天看来,还像是存在于真正意义的死刑前一种具有社会、宗教性质的逐出教籍的仪式。参与行刑者手握石块掷出去,一下又一下,直到犯人不再动弹。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用没有用完的石块来掩埋尸体。这一方式使人有时会把这种刑罚称为“盖石块”。长期以来,这样的块头会让人联想到犯人的过失。在有对重量会达几公斤的石块击打下,犯人会很快死去。但一个人可以受到猛烈去打而并不失去知觉,以石击毙致死的过程常常很慢。即便应开肉绽、骨头粉碎,死亡通常是在头颅盖骨被打破并被击中脑子之后才会到来。伊朗1979年后采用的法典规定,不可以只用一块石头来击毙犯人,“石头不能大到犯人只挨了一两下就死去,但它也不能小到称不上是石头的地步”、为防止)石击毙对石头的大小上出现错误,政府提供了头.并用卡车押达到行刑地点。
   
  溺刑
  水与火都是纯净的象征。在基督教徒的眼里,圣洗仪式甚至洪水都是公认的纯净的表现。大部分原始文明社会和非洲黑人曾广泛使用水来处决罪犯,毫无疑问是受到了宗教信仰和迷信的影响。
  有些民族曾滥杀人类,另一些民族则相反,除非在某些极其明确的情况下,否则,他们的法律禁止使用极刑。
  为了避免一切读圣罪,人们只好把罪犯交给上帝,也就是说把他交给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水是其中百个特殊的组成部分,上帝由此来决定让罪犯赎罪或宽恕他。
  原始社会时期,在希腊,通奸妇女就是这样从木筏中被丢进波涛中去的。假如她能活着上岸,人们就能看到上帝的一种恩赐的征兆。达哪安神话就向我们讲述了这种溺刑的执行过程。达娜安生育了记塞后,阿尔戈王国的国王阿克里齐奥斯将她和她的孩子扔进了大海。但波浪把他们推上了塞利菲岛,他们俩完好无损。
  而犹太人国王埃罗德·勒·格朗则以神的判决为由,下令杀害城里所有的新生儿,这就是历史上有记载的《屠杀无事人一千两百年前,拉梅斯二世想减少正在迅速增多的、对他有妨碍的犹太人,下令不再屠杀新生男婴,而是将他们扔进尼日河中。在这一事件中,希伯茉人未来的立法者,犹太教的创始人被国王的女儿泰雷米蒂丝收养,他得救了。她给他取名为穆瓦兹.在埃及文中意为“从水中得救的人”。
  几个世纪以后,克洛维斯二世的两个儿子因为反抗他们的母亲巴蒂尔德,也受到了同样的处罚。他命人先对他们施以烧烙膝部肌键之刑,也就是说烧烙他们的主要神经,这样他们就丧失了男人的刚强,变得软弱无力,然后把他们装上船,扔进塞纳河的激流中。
  不仅仅是地中海周围的国家,古代和中世纪的所有民族都施行过溺刑。
  马奴的法律,是印度社会道德、宗教和法律的先祖。马奴列举了几种死刑,其中就有溺刑,用来惩处破坏堤坝的人。溺刑也同样不仅仅被希腊人、埃及人所使用,也被罗马人、排尼基人、迎太基人甚至犹太人所使用。
  我们还记得马蒂厄引用过的基督在《福音》里说的话;“假如有人引诱一个信仰我的人犯罪,最好把一个石磨悬挂在他的脖子上并把他扔进海底。”也许基督表现的是罗马时代的司法。那时,人们在犯人身上绑压载物,然后处以溺刑。
  正如我们早已指出的那样,溺刑几乎都是为不贞的妇女安排的。但对谋反嫌疑人、叛徒,有时也包括战争懦夫也用溺刑,人们想让那些人的阴魂永久地游荡,让它们没有希望到达冥间的任何一个地方。
  然而,每个民族都有它自己的方式。日耳曼人和高卢人更喜欢将罪犯溺死在沼泽地中,而罗马人长期以来使用“皮袋子酷刑”。这种说法起源于一只用来运送液 体的皮袋子。公元前5世纪的古罗马刑法已提到了这种酷刑。刑法规定,如果有人杀死了一个“自由人”,那么他将与一个动物:公鸡、猴子、猫或狗一起被缝在一只皮袋子里溺死。毫无疑问,动物的选择是由犯人的强壮程度决定的。然后,袋子里装上压载物扔进水里。这种“装袋刑”一段时间里被罗马人所摈弃,却在欧洲,尤其是中世纪时的法国重新使用。
  在这期间,罗马人先把犯人绑住,然后用链条、石块、锚或石磨作为载物投入水中。
  天主教的殉教者名册中给我们留下了许多例子。昂蒂奥什的神甫吕西安的手上绑上一些大石块后被扔进海里。
  在高卢,迪奥克莱特统治时期,克莱潘和克莱皮担的脖子上绑上石磨后被扔进了埃纳河。
  以前,奥莱利安统治时期,希腊一小国的亲王的女儿菲洛梅纳的身上绑了锚后被淹死。我们没有忘记3世纪末萨拉戈萨的圣·樊尚副祭也是脖子上挂了磨后丧生的。
  罗马教皇也未能从中赦免。卡利克斯被溺死在井里,而克莱的继承人克莱芒是特拉让下令叫人在他脖子上挂上锚后被扔进大海的。
  中世纪时,溺刑主要用来处决通奸妇女,但由奸夫陪葬。
  某些抢劫杀人犯也被施以同样的极刑。为了处死某些病人,比如天花患者,而不让他们流血,也用同样的极刑。
  纳瓦尔王后、国王路易十世勒·于担的妻子马格里特·德·勃良策和她的两个小姑子布朗什·德·拉芒什和让娜·德·普瓦堤埃被控犯了通奸罪,鉴于前者很高的地位,她没有到庭应审,却于1315年被秘密绞死。然而,马格里特和布朗什的“情人”,两个诺曼底绅士奥尔内兄弟,承认了“三年期间在最神圣的地方”犯了通奸罪后,先被活剥,然后被缝进袋子里扔进了塞纳河。许多被怀疑是同谋的人,不管是否贵族,一律以同样方式处决。
  有人说奉阿尔马尼克之命,巴维埃尔的伊莎博的其中一个情人路易·德·博斯雷唐也是被装进袋子后溺死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溺刑也被用来处罚叛乱者。
  查理六世虽是很受“爱戴”的国王,但他曾用溺刑来对付14世纪巴黎人民的暴动。弗鲁瓦萨尔在他的《编年史》里写道:“国王回到巴黎,巴黎人民受到了怀疑。人们不敢从住所里出来,不敢开门、开窗。他让他们付出了很大代价,因为有人在议院花了六千赎金,另一些人花了三千赎金……国王和议会把其余的人关进了监狱,其中许多被施以溺刑。”
  查理七世也是用同样的手段来对付几个布拉格里暴乱的头目的。这样称呼这次领主叛乱是为了区别于布拉格胡斯党人的大叛乱。
  亚历山大·波旁是波旁公爵让一世的儿子,他是以战绩出名的。他不仅为查理七世立过战功,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跃陪了九个省。他的残忍给他带来了一个绰号叫“盗匪”。1440年在奥布酒吧的一次会晤中被查理七世逮捕,被判溺刑。他被装进一只皮袋子里,袋子上写着:“让国王夫坚持他的公正吧。”他被扔进了奥布河。
  1441年轮到英国人被溺死在塞纳河中了。二十五年后,查理·勒·泰梅雷尔、夏洛莱伯爵命人在杜兰斯溺死了第当城八百个显贵,因为他们反对勃良第家族。
  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英国人以一种特殊的极刑著称,那就是将犯人缓慢地处死,即在落潮时,犯人被系在一只废弃的船只或一根木桩上,等涨潮时,让海水一点一点地将他淹没。
  德国对残杀儿童者施以溺刑,法国的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则将犯人的头浸在水中直至死亡。1567年在尼姆执行的死刑,由于是在圣米歇尔日那天进行的,因此被称为米歇拉德,至今仍是一种可怕的回忆;156个无主教徒被新教徒溺死在井里。在联合省,阿尔布公爵命人烧死和溺死了异端分子,那些异端分子被套上锁链,抛进了河里。16世纪是西班牙殖民者在有关他们的征服和灭绝的作品中所抹去的某些麻烦的见证人。贝尔纳尔·迪阿·德尔·卡斯蒂奥在《新西班牙征服的真实故事》中向我们讲述了科尔泰兹、奥热达、比扎尔和其他几个同伴是怎样被印卡印第安人和阿兹特克人杀了头或被逮捕后溺死的。这期间,威尼斯的管治命人把被判死刑的人溺死在专门用来执行溺刑的奥尔法诺运河中。
   
  溺刑
  澳刑根据民族和时代的不同,执行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德国,人们经常将已没设在水中的犯人的头使劲捉住,然后将他溺死在沼泽地的泥浆中。在另一些地方,则将犯人装进袋子,然后扔进大海成河流中。在另外许多地方,囚犯只用绊索拴住,用石头、链条、钱甚至石磨做压我物。在英国,某些北方民族将犯人固定在一个地方,等涨潮时,让海水渐渐地淹没。我们知道,在众多意外获得重生的被溺者中,溺刑留给他们的后遗症是:耳朵略略作响,鼻子利痒,头昏眼花,最后失去知觉。出于本能,他们开始做深呼吸,然而却是假的,因为首先出现了表象为死亡,最后肺部充满了水,直至真正死亡。处溺刑不仅被用来处决通奸、投降或军事报复等罪犯,同时也被视作用来摆脱对自己有妨碍的人的实用而疗便的方式。吉尔贝尔·卡朗德罗让我们想起弗朗索瓦一世时期打败法国元帅的意大利军人皮埃尔·斯特罗兹。他曾下令同时溺死了八百个妓女,因为这些妓女跟着部队,让他的士兵传染上了各种疾病,削弱了他们的战斗力,澳刑在昂热省的卢瓦尔河和曼恩河的交汇处执行。
  同一时期,在地球另一端的日本,人们喜欢将犯人溺死在粪水中。
  也许除了内隆和卡里古拉,在执行溺刑时,没人像让·巴帕蒂斯特·卡里埃那样科学和野蛮。1793年,卢瓦河结了卡里埃一个可怕的念头:以救世主委员会的名义溺死囚犯和可疑分子。起初,他想把犯人装上普通的船只,让他们从部边跌进河里。但被处死刑的人抵抗、自卫起来,又不得不动用刀。卡里埃于是想用小船,将犯人装在船上,船被凿沉后与人一起沉没。可这费时太长也太昂贵!于是考虑到效率,他叫人建造了配有活动底板的部,就是一种在一定时刻会开启的阀门,能同时让~百个人掉进河里。
  在这些被卡里埃叫做“站着流放”中,囚犯被绊索拴住,而那些不顾一切仍想挣脱的囚犯则被矛或篙子再次拨入水中。有时一个男人或一个修道上与一个女人或一个修女绑在一起。这种两人之死被称为“共和婚礼”。很快,卢瓦河顺流冲走了无数的尸体。尸体被冲到陕畴的河岸边搞了浅,散发着恶臭味,成干上百的秃媛飞了过来,用人类的肉体填饱肚子。让·巴帕蒂斯特·卡里埃还接受了国民公会赋予的除掉旺岱的叛徒的使命。他做得干净利落。保皇党叛乱失败后,他又对旺岱的孩童们施以溺刑,目的是“不让疾患长大成狼”。
  卡里埃是激进民主主义暴虐的代表人物,他是惟—一个连孕妇(除非那天地分娩)都不放过的施刑者。纪尧姆一弗朗索瓦·拉埃内克,是共和国的医生。受特别军事法庭之托,他到“仓库”——~个主要塞挤着妇女儿童的地方——去验证孕妇的孕期,他发现了一些仍在颤动的尸体,小木桶里和粪便中死去的和将要死去的儿童。他列出了一张有三四十个孕妇的名单,她们大多数已怀孕七到八个半月。等到几天后再去看她们时,有人告诉他,她们已被溺死了。其中一个甚至在载她去溺死的船上分娩了一个男婴。在著名的马拉军队的帮助下,卡里埃在两个月内对近五千南特人和旺岱人施以溺刑。单在圣诞节那个星期,就有两千人被溺死,其中有一天安排得特别满,那就是12月23日,那天共有八百个受刑者。
  19世纪甚至20世纪仍在上演集体溺刑的悲剧。土耳其人对希腊人施以澳别;俄国人对中国人施用澳刑,1905年他们把中国人用发辫绑在一起,成百成百地扔进了“爱情”河。
   
  水刑
  水不仅可淹死人,也可在摄入过受后亚太子死地。这种以“水刑”著称的死刑,是让犯人摄入过量的水。让罪犯在躺在一条横杠上,而且让他摆好一种很瘤苦的伸展的姿势。刽子手慢慢地但不间断地把水倒入漏斗中,漏斗深深地插入犯人的喉部;或者将水倒在一块蒙嘴巴的布上,阻止犯人的正常呼吸。在受刑者想方设法吸气时,其实地吞下了水,并慢慢地窒息而死。这种酷刑在法国还有章可循:“小刑讯”九升水,“大刑讯”或“特大刑讯”18升水。尽管有许多受刑者因人死了,但目的本不在杀死受入,而是让他承认罪行或招供帮凶。有时,脏水和醋代替了清水。爱德华二世命有名的克拉朗斯公爵乔治·普朗冬热六摄入强萄酒,后者终因摄入太多万死亡。施这种酷刑还有另一种方式,罗朗·德·维尔纳夫引用索埃托纳的话告诉我们。这是带贝尔想象出来的,那统是让一个犯人喝下很多水,然后使劲绑住他的阴茎,阻止地排尿。
  直至损坏肌肉
  这是水刑中的一种特殊的施刑法,把犯人浸在水中并不是让他窒息而死,而是冻死。据记载,这种手段最早出现在公元320年利西尼尤斯皇帝统治时期。卡巴多斯的统治者阿格利科拉处死了被称为“暴怒兵团”的一个精锐兵团的四十个土兵,因为他们在阿尔梅尼野营,扬言要归依基督教。那是冬天,阿格利科拉命人将池塘表面的冰击碎,然后将这四十个赤身裸体的男人推入池塘中。第二天,阿格利科拉下令将冻在冰块中的尸体捞了出来,折断他们的四肢,最后投入火中。
  这种酷刑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流行于阿富汗、波斯和西伯利亚地区。二次大战中,德国囚犯在苏联也遭受了同样的刑罚。德意志帝国的医生曾将各个国籍的囚犯施以这样的极刑,目的是研究缓慢死亡的过程,因为他们的飞行员在冷海上空失败后成了缓慢死亡的牺牲品。“浸泡”在17世纪的日本很有名。他们把某些囚犯浸泡在含有过量硫的水中直到肌肉腐烂。
  1991年,伊拉克在犯人的脚上和脖子上绑了秤航后扔进了底格里斯河和勒·夏塔尔一阿拉伯河。这些犯人的尸体随后在路上展览。
   
  绞刑
  绞刑伴随了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古代文明几乎所有的民族最常施行的极刑,除了斩首刑和火刑,还有绞刑。这种死刑执行法现在仍在八十多个国家是合法的。
  应该承认的是绞刑简单、经济、操作方便。一个活结是很容易打的……并且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进行!
  绞刑与枪刑一样,也可集体处决。
  早在17世纪,雅克·卡罗就向我们描述了“卅年战争’冷的其中一次集体绞刑:共60个叛乱士兵被吊死在一棵大株树的树枝上。我们也记得皮埃尔·勒·格朗是怎样在几天内将七千个斯特雷利兹人吊死在事先准备好的、每个可悬挂十个犯人的直角形支架上的。1917年,东非德国部队总司令冯·莱扎·福贝克下令在两天内吊死了成百上干的土著人,长长的直角形支架无边无际地排列着。二战期间,德军以五十和一百人为一组吊死了许多苏联游击队员。我们还可举出无数个这样的例子。
  施绞刑对经常要借助于直角形支架。支架通常由一根垂直的支柱和一根水平支柱构成,后者稍细、稍短,被从顶端固定住,绳子就绑在那儿。有时,尤其是用作集体绞剂对,直角形支架得有两根垂直支柱,高处由第三根横梁连接,绳子系在横梁上。
  根据国家和民族的不同,这两种模型可能会有或大或小的变化,但这是绞刑架的基本结构。当然也存在其他概念的支架,比如说本世纪初土耳其使用的那种,是把三根支柱的一端绑在~起,成金字塔状。还有那种“用于绞刑的笼子”,但那与其说是吊死,还不如说是勒死。
  绞刑的原理很简单:一根绳子套住脖子,让身体承受B身的重量,通过绳子产生一种相当大的牵引力,从而阻止人体的某些主要功能。
  颈动脉受压迫阻止了血液循环,引起炮部贫血。有时由于手段不同,会出现颈椎断裂,从而损坏脊髓。死亡时间可以延长
  率实上,绞刑分三大类:
  首先一种是让犯人爬上传于、桌子、大车、马或梯子,在他脖子上套上一根与直角形支架或树枝相连的绳子,然后把下面的支撑物抽掉,有时也将犯人往前推。
  这种绞刑最通俗,也是历史上广泛采用的,死得很缓慢,很痛苦。以前不难看到刽子手为了加速犯人的死亡,把他自己的重量加在犯人身上。
  1961年,土耳其议会前议长芒德雷斯就是这样在伊姆萨尔的苦役犯监狱被吊死的。人
  们让他爬上一张放在绞刑架下的简陋的桌子上,刽子手一脚踢翻了桌子。1987年,在利比亚,六个犯人遭受了一次电视台转播的公开绞刑,他们被迫爬上凳子,然后凳子被踢翻。第二种是将一个活结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将绳子穿过滑轮或滑槽,然后使劲拉绳,将犯人从地上吊起。人们是将他吊起而不是让他掉下。美国的许多私刑处死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的。伊朗、伊拉克和叙利亚70年代和80年代的公开绞刑也是这样执行的。这其实是勒死,而死亡时间可延续好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最后一种绞刑会引起颈椎断裂,导致窒息和脑部贫血。
  这种方法,经英国人改进后,被认为是无痛的,并能立即导致死亡。这肯定比前两种实用,但需要一些设施:一个固定在一定高度的脚手架,一块可抽动的楼扳。这样,绳子一拉,犯人的身体就落下,原则上他的颈椎就断裂了。
  这种统刑的真正施行是在19世纪后半期。受1953年达成的英国皇家委员会有关死刑的协议的影响,目前在美国和一些非洲、亚洲国家仍在使用这种绞刑。根据“人道、安全、审慎”的原则,英国审查了各种极刑,认为当时他们采用的绞刑应予以保留。
  几个世纪以来,在整个欧洲,绞刑都针对平民和社会最低阶层,而对贵族则处斩首刑。有一句法国的权力格言如是说:“斧头向贵族,绞索向平民。”而如果要低毁一个贵族,则先根据他的身份和地位对他施以相对应的酷刑,然后再施以绞刑。五个金融总管和一个部长就是被吊在蒙法孔的绞刑架上处死的,他们是热拉尔德·拉盖特、皮埃尔·雷米、让·德·蒙泰汉、奥利维埃·勒·坦、雅克·德·拉·博姆、昂格朗·德·马里尼。他们是被斩首后再施绞刑的,绞索套在腋下。
  为了尽可能长时间地打击灵魂,要等到尸体因腐烂而掉下后才把尸体与绞刑架分离。残骸被扔进堆尸处。
  侮辱与死刑相连的历史与死刑本身一样悠远。川日约》影射了许多绞刑,并告诉我们若苏埃在杀了五个围攻加蓬的阿莫雷国王后,将他们吊在五个绞刑架上直至晚上。
  曾经有一段时间绞刑架相对较低,后来为了让死刑更带有侮辱性,才升高了绞刑架,判决更加明朗:要吊得“高而短”。绞刑架越高,处决越带有侮辱性。绞刑架上最高的那根梁位于北面,让人想起是“绞死犹太人的梁”。
  绞剂具有侮辱的性质在现代意识中也保留了下来。离我们近点的有德国的例子。1871年民事刑法典包括了斩首刑,军事法典有枪刑(绞刑架仍适用于保护国中的土著人)。1933年,希特勒在他的国土上重又支起了绞刑架,主要用来处决伤风败俗的犯人。从此,断头台和斧头针对民事犯罪,而绞刑架则针对所有“损坏德意志民族利益的罪犯”。
  “将他们像牲口一样吊死!”富勒尔如是说。1944年7月,他用屠夫的肉钩吊死了一些企图谋杀他的官员。
  侮辱性的“头朝下”
  历史学家约翰·瓦·惠勒·贝内特对这次集体死刑曾有一段记载:“第一个进来的是埃尔温·冯·魏茨勒本,他六七十岁,穿着因服和长靴……人们把他置于肉钩下,然后卸去了他的手铐,剥掉了上衣,接着在他的脖子上绕了一根细而短的绳子,绳子被打了个活结。刽子手将犯人稍稍抬起,绳子的另一端穿过约子,被使劲打了个结,然后刽子手让犯人作自由落体。由于疼痛,犯人拼命挣扎,而刽子手最终剥光了他的衣服……他一直挣扎到断了气。死亡过程差不多持续了五分钟。”
  至于头朝下的绞刑,则向来被看做是最大的侮辱。1945年4月28日,在意大利的罗洛托广场,贝尼托·墨索里尼和克拉拉·贝塔克西就是头朝下被吊死的。
  巴黎14世纪和15世纪的许多雕塑都是有关两个永远摆放在格雷伏广场的绞刑架的。16世纪和17世纪绞刑的仪式被详细地记录在一篇未署名的文章中,被19世纪的历史学家经常弓佣。
  罪犯的死刑习惯上于星期天或节日隆重地举行。“犯人坐在大车上赴刑场,背朝马。在他的身边有位神甫,后面是刽子手。他的脖子上拖着王根松弛的绳子:两根有小指头那么粗,每根的一端有一个活结。第三报所谓‘投射’的绳子,只用来将犯人拉离梯子或按当时的说法叫‘把他抛向来世’。绞刑架下有修道士或悔罪者正在高唱‘伟哉天后’。大车到后,刽子手首先爬上去,倒退着把梯子靠在绞刑架上,边往上爬,边借助绳子将犯人慢慢地吊起。刽子手第一个到上面,迅速将两根小指粗的绳子系在绞刑架的两边,依靠膝盖,把船射’绳绕在自己的手背上,然后将梯子抽掉,犯人一下子就被活结扼杀了,并在空中摇摆”。
  几百人中的一个
  阿尔贝尔·皮埃尔普安顶替了他的父亲和叔叔,在1966年基
  本法修改极刑前,一直是国王的正式刽子手。
  1950年11月,因英国“王室委员会”正在审查世界各地的极刑,以便确定是否在英国保留绞刑,皮埃尔普安被召到“王室委员会”前作证。以下是他的陈述的几个片段:
  “你做刽子手多长时间了?”
  “差不多二十年。”
  “你共执行了多少起死刑?”
  “几百起。”
  “有没有碰到过难堪的时刻?”
  “只有一次。”
  “是怎么回事?”
  “那是个胖子,我们运气不好。他是英国人,他吵闹得很厉害。”
  “只这么一次?”
  “可能有两三次,比如说最后时刻昏倒了。但这都不值得一谈。”
  “你能肯定大部分犯人都是很镇定地走向统刑架的吗?”
  “依我的经验,我可以肯定99%是这样的,这是绝大多数了,不是吗?”
  “每次都是你自己施刑吗?”
  “刽子手必须自己去做,这是他的工作。”
  “你觉得你的工作特别难以忍受吗?”
  “现在我已习惯了。”
  “你从来没被感动过?”
  “没有。”
  “我想人们会跟你谈到你的职业?”
  “是的,但我拒绝谈及。对我来说,这种职业很神圣。”
  一个结就完事了接着刽子手将脚踩在被吊死的犯人的那双绑在一起的手上,同时将自己紧紧地绑在绞刑架的木桩上。因为犯人的身体在不停地摇摆,他直到确信犯人已完全被吊死才算完成。我们还知道刽子手不必使用三根绳子,只要把一个活结套在脖子上就可完事。
  在巴黎及法国其他许多城市,当一个犯人经过女修道院时,传统的做法是修女要给犯人喝上一杯酒,吃点面包,这被称为“犯人的最后一块面包”。
  参与这种凄惨的施舍的人群总是很可观。因为对许多迷信的人来说这是一种接近犯人的机会。死刑结束后,听忏悔的神甫回到小城堡,吃上一顿由政府出资的饭。
  绞刑很快成了大众参与的一道景致,这样,刽子手不仅要清楚地将自己的能力展示在深话此事的大众前,在执行集体绞刑时,更要“导演”好。因此,他们努力使极刑富有“美感”。1562年,天主教徒占领昂热后,新教徒被对称地绞死。以后又出现了根据体重和身材把犯人吊在不同的绞刑架上。人们称赞那些知道将高矮胖瘦的人轮流处死的刽子手。
  犯罪格言中经常明确写着“吊着直至死亡”。
  这话并不是白说的……
  有时刽子手也会“失手”(假如我们可以玩这一文字游戏的话)。于是他就将犯人松开,给他的脚后跟放血,让他清醒,然后再次施绞刑。这种“失败”经常出现,多得我们无法相信,尤其在19世纪,这种情况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
  以前,执行统刑的方式根据城市和施刑者的不同也有变化。
  17、18世纪直至大革命时期,巴黎的刽子手将活结套在犯人的下颌和枕骨上,这样产生对抗牵引力。大部分情况下,都能将犯人的脖子折断。
  更何况刽子手还爬在犯人的手上,用身体的重量使犯人使劲地抖动。这种做法有个别名叫“断绞索”。
  其他刽子手,比如说里昂和马赛的刽子手,更喜欢将活结套在犯人的预背上。绳子上还打有一个死结,固定在前面,阻止活结滑到下巴下面。这种施刑法,刽子手不爬到犯人的手上,而是爬到他的头上,使劲往前拉,使死结固定在喉部或气管动脉处,这经常会引起撕破或撕裂。
  现在,“英国式的方法”是将绳子套在左下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肯定能弄断脊椎。
  美国人把结打在右耳后。尽管这样做会使脖子拉长,有时导致断头,但美国人仍偏爱这种方式。我们知道脖子上的绞刑并非惟一一种被广泛使用的绞刑。四肢绞刑以前也相当普遍,但这种绞刑往往得加上一样酷刑。比如上肢绞刑是在火的上方进行,而施行下肢绞刑时,构在吞食受刑人,这种绞刑需要花几小时,场面很凄惨。
  相反,腋窝绞刑本身就能置人于死地,只是垂危时间很长。紧束的带子或绳子阻止了血液循环,导致胸肌麻痹而窒息。许多犯人被吊了两三个小时后,从级刑架上解下来时就已经死了,或者解下来时是活的,但活不了多长时间。这“缓慢绞刑”经常用来处置成年罪犯,目的是叫他们坦白罪行或供出同谋。然而,对于应处死刑的孩子或青少年罪犯,也经常用这种绞刑。1722年强盗卡图什的弟弟就是一个例子,他被处死时还不满15岁。
  一些国家倾向于延长处罚的时间。早在19世纪,在土耳其,人们将犯人吊起,却让他们的手臂没有束缚。这样,他们的手在一段时间内可抓车头上的绳子,直到精疲力竭,才重新会落下来,陷入长长的昏迷状态。
  在欧洲,人们通常让犯人的尸体一直悬挂至腐烂,因此出现了“示众架”,这不应跟绞刑架混为一谈。在示众架上挂着的大部分是被绞死的犯人的尸体,但也有一些是以其他方式处死的犯人的尸体。
  “示众架”代表着领主的审判权,提醒所有享有特权的贵族要引以为戒,减少犯罪。为达到这种目的,“示众架”总是被放在人们经常经过的路边,放在一块高地上则更好。“示众架”的规模根据有审判权的领土的重要性和地位而定:两根横梁是一个普通约土的领地,三根是仅次于男爵的贵族的,四根是男爵的,六根是伯爵的,八根是公爵的,而国王的则多到他认为够了为止。
  巴黎王室的“示众架”要追溯到菲利浦·勒·贝尔,那时总有五六十具尸体悬挂在那儿,肯定也是法国最有名的“示众架”了。“示众架”位于首都北部,差不多在布特·肖蒙附近,那时叫布特·德·蒙福孔。后来马上成了示众架的代名词了。
  蒙福孔曾有过一次大规模泥水工程,长12.2米,宽9.15米。底部用石子形成一个平台,由一个石阶梯通往那儿,起初阶梯口的门是关着的。
  在平台的三面竖着16根16米高的石柱。这些石柱的上方由木梁和铁链连接,木梁、铁链主要用来悬挂尸体。在大约5米高处,还有一些横梁,也是这种用途。
  长而结实的梯子靠在石柱上,刽子手从梯子爬上去,在助手的帮助下将活人吊死或将城市其他地方以统刑、车轮刑或斩首刑处死的犯人的尸体悬挂上去。
  在平台中央有个巨大的洞穴,如果横梁上空位不够,刽子手就将尸体的残骸扔到洞里去腐烂。
  这个可怕的堆尸处成了筑巢生活在蒙福孔的成千上万只乌鸦日常食物的供应处。
  蒙福孔不够用后,1416年和1457年在其附近又建了两个“示众架”,一个被称为圣·罗朗教堂示众架,另一个是蒙蒂尼示众架。知道了这~切以后。我们便对这些可怕的地方有了些了解。
  路易八世统治时期,不再在蒙福孔施绞刑了,“示众架”也于1761年完全被摧毁。但绞刑并没有被废除,并在18世纪末的法国和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继续泛滥。
  正如我们上文已指出的,沈刑的工具、级刑架和示众架经常长时间地竖立在欧洲及其殖民地的各个城市,甚至各个小镇。
  从逻辑上讲,~种不会减少的恐惧应该制服了城里和乡村的居民。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们不再害怕在示众架上摇晃的支离破碎的尸体。本想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却使他们漠然置之。在法国,几个世纪以来直至“为大家断头”的大革命时期,绞刑成了“娱乐”、“消遣’必组成部分。
  有的人来到示众架下喝酒,有的来收曼德拉草根或割断有用的绳子。
  可怕的臭气,腐烂成晒干的尸体随风晃动,这一切并不能阻止小酒馆和咖啡馆的老板在示众架附近做生意。人们在那儿甚至生活得很好。
  比如弗朗索瓦·维府和他的朋友们就是属于这类人。我们还记得这位诗人的诗:
  走向罪犯
  我们聚在一起
  还有许多女的
  显得特别高大
  人们已经习惯了绞刑,他们已不再有任何反感。布朗托姆向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少妇,她的丈夫被绞死,但尸体得悬挂几天,并有士兵看守,以示做戒。妇人来到示众架下时,其中一个卫土向她大献殷勤,“把她丈夫的棺材当床,让她躺在上面”。
  历史详情
  法国;直到1449年,出于体面,妇女不被吊死,但被活埋。1448年,一个被西米亚妇女在诉讼中要求用绞刑。结果,她真的是用裙子绑在膝盖处被吊死。
  英国;关于“赦免”有一规定:对由于身体原因而不能施行绞刑的某些犯人保留赦免权,比如脖子实在太粗的人。1940年至1955年,共有5个犯人享受了这一规定。
  南非:这个国家的军事法庭保持了绥刑的记录;1978年至1988年统死了1861个犯人。
  孟加拉国:犯罪时只有十六岁的青少年不能被统死。
  缅甸:除非声名“还未成熟”,否则七岁以上的孩子若犯罪都可被判死刑。
  苏丹:20世纪年纪最大的波纹死的人叫马英·迈哈曼德·塔阿,他于1983年被公开处决,时年72岁。
  伊朗:1979年以来,成千上万的犯人依奥杜之法被处决(罪行是违背上帝的意志)。
  美国:1900年,27个州决定废除被认为残酷和不人道的绞刑。
  目前,只有四个州仍在使用这种死刑:华盛顿、获大拿、特拉华和堪萨斯。其中前三个州可让犯人选择安乐死。
  利比亚:1984年的黎波里大学的十个大学生的绞刑和1987年另外九个犯人的绞刑都通过电视播放。
  尼日利亚:1988年,进行了十次公开绞刑,当局认为是为了。减少过剩人口”,因为人口过剩是监狱骚乱的原因之一。
  日本:该国是公认的判刑与执行处决之间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贞已平泽于1950年被判绞刑,于1987年老死,他是每天都有可能被吊死最终却自然死亡的。
  匿名:在日本,为了不让家属感到羞耻,官方和媒体从不公开被处死刑的人的名字。
  血的代价:伊斯兰法典规定,所有的杀人犯要经得被害人最亲近的一位亲人的同意后方可被处死,后者与其要求处决罪犯,还不如要求得到一笔赔偿金——血的代价。
  电视:喀麦隆、扎伊尔、埃塞俄比亚、伊朗、科威特、莫桑比克、苏丹、利比亚、巴基斯坦、叙利亚、乌干达等国家于1970年至1985年间都组织过公开统刑,其中至少一半被拍成电影或进行过电视直播。
  肉的代价:在斯威士兰,人们认为人对肉体享有特权。这是惟—一个为此而使用绞刑的国家。1983年,7个男人和一个妇女被绞死。1985年,处死了一个因一起谋杀案而卖了自己的侄子的男人。1986年,技死了两个谋杀孩子的人。
  孕妇:原则上胶有一个国家对孕妇处统刑。有的国家给孕妇减刑,有的则根据法典,等到她们分娩后一个月到两年内再施极刑。
  绞死孩子
  在欧洲,处死孩子时,使用最多的是绞刑。其中一个理由是统刑到处都针对平民,而贵族的孩子很少在法庭上被判死刑。
  ·法国:孩子若不满13~14岁,则把绳子套在胶南下,直到窒息而死。这经常要花两三个小时。
  ·英国则相反,可能是绞死孩子最多的国家。孩子同成年人一样,脖子上套上绳子。对孩子用统刑一直延续到1833年,最后一个波纹死的孩子被控偷了墨水。
  ·而欧洲许多国家早已废除了死刑。英国法典规定。从7岁起,除非有“证据确凿的危害行为”才可被统死。
  ·1800年,在伦敦,一个十岁孩子因诈骗波纹死。他仿造了一家服饰用品店的账本。第二年安德鲁·布伦宁被处死,他偷了一个调羹。1808年,在切尔姆福德,一个七岁孩子因纵火被纹死。同年,在梅德斯通,另一个13岁孩子也因纵火被处死。
  这种例子在19世纪前半期不胜枚举。
  作家萨米埃尔·罗歇在《餐桌漫谈》里写道,他看到一群穿着不同颜色的衣服的小姑娘被押赴绞刑架。
  几个很年轻的小伙子因重大案件而被判绞刑。格勒维尔看到判决下来后他们管陶大哭。他写道:“他们显得很惊讶,我从没见过男孩这样哭过。”
  人们可以认为世界上对《少年已不再处以极刑,但在有些国家仍》立即处决的方式(即不经过度审)对付青少年。此加工987年伊拉克当局在军事法庭上对14个库尔德人进行了模拟诉讼.最后判处他们抢刑。
   
  绞死者和迷信
  不管是凶狠的还是和善的政权机构都被认为与统死者的一切有关。根据不同时民间信仰。统死者的手指头、牙齿、肉和技绳分别会有不同的效用:能治好某些疼痛和疾病,减轻产妇的痛苦,让人产生爱情,甚至在诸诗式彩票中带来运气。
  ·戈瓦亚的一幅名画描绘的就是一个西班牙妇女从一具悬挂在纹别架的尸体上拔牙。
  ·如果处决是公开进行的,那到了晚上就不难看到在犯人旁边的晃动的阴影,这些都是来找曼德拉革的人,这是缤死者在享受了他的最后一对生命后长出的一种有魔力的植物。比丰在《自然历史》中回忆说法国妇女或者说欧洲妇女认为,如果花们从被绞死的犯人下面走过,那她们的不孕症就会不治而愈。
  ·19世纪初,在英国,母亲们会带着她们有病的孩子来到统刑架过.让孩子的手触摸犯人,因为她们认为这样做能治好孩子的病。
  ·统刑过后,人们取几块统架的碎片做成治疗牙治的药。
  ·与统死者有关的迷信自然也让别于手得到了好处,因为人们认为服他们的工作一样,刽子手有神奇的、世袭的治愈病人的能力。因为他们那令人毛骨依然的活计,让他们懂得了某些解剖学知识,成了灵巧的土法接骨医生。
  ·但最主要是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有特权以“人的脂肪”和“统死者的骨头”为原料炮制香脂和香胶,并以高价出售。
  ·邓克·提拉吕在有关刽子手的书里告诉我们,与死刑犯有关的迷信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因为1865年还能看到病人和残疾人聚集在绞架达,希望能汲取几滴绞死者的血,来治好他们的病。
  ·我们还记得1939年法国的最后一次公开死刑。那时,出于迷信,几个“观众’肥他们的手帕浸在了滴到铺路石上的血中。
  “私刑处死’”这个词因林奇审判官的知名度而起。事实上,林奇是一个十分残酷的人物。有篇博士论文提到过一个叫李·林奇的人,说他是17世纪的审判官,他拥有他的同胞给予的特权,他以连
  战速决的方法处死做坏事者。而依另一些人之见,林奇是弗吉尼亚的一个农场主,也有人说他是这个州林奇镇的创建者。
  美国殖民初期,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吸引了许多冒险家.而司法部门大部约束很多,不能执法,因此在各个州,尤其在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俄勒冈、内华达等州出现了做戒委员会。如果发现现行犯罪,则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诉讼就被处以绞刑。
  虽然逐渐建立了正规的司法机构,但直到20世纪中叶,人们才被挖了几起私刑处死案。在盛行种族隔离主义的某些州,黑人更成了牺牲品。估计在1900~1944年间以私刑处死法被绞死的受害者至少有4900人,其中大部分是黑人。许多人被统死后,尸体被浇上汽油焚烧。
  处绞刑有三百种理由!
  另一次非做戒性的绞刑是在1820年执行的。英国曾对两百五十个犯人进行过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其中的一百七十人曾观看过一次或几次绞刑。另一份1886年的类似的报告披露:被监禁在布里斯托尔监狱的167个被判绞刑的犯人中,只有三人从没去看过死刑。
  绞刑不仅用来处决损害财产的人,也同样用来处决有小小过失的人。平民于是就构成了一支不可思议的被绞死者的队伍,一切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处死的借口。
  1533年规定要剃掉胡子.否则将被绞死,因为胡子是区别贵族和军人及非贵族和非军人的标志。一次小偷小摸也可被绞死。拔一根萝卜或钧一条鲤鱼也将被绞死。更有甚者,1762年,一个名UH安托瓦内特·图塔的仆人,因为偷了一块制作精美的小餐巾而被吊死在格雷伏广场。
  大革命前,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215种罪行可被处死刑。英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则更有过之而无不及。所有的边关,不管后果是否严重,都不存在可减轻罪行的情节,一律宣判绞刑。1823年,按照“血腥法典”的规定,共执行了350多起死刑。
  1837年仍有220起死刑,直到1839年死刑才减少至15起,1861年4起。因此,在英国,19世纪与可怕的中世纪一样,人们可因为输了一棵蔬菜或因为他了装后在森林里被发现而被处绞刑。
  对偷了十便士以上的人都可处死刑。如今。某些国家仍有这种规定。比如在马来西亚,偷15克海洛因或两百多克大麻即可被判处统刑。
  1985年以来已有一百多人因违反此项规定而被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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