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的故事 第十九章-2

  今天我们的公司里已经有了很多的律师,与美国和其它地方的法律事务所都有关系,他们向我们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但我说过:“如果我们过分地依赖律师,我们就做不成生意了。律师对于生意人来说是很重要,但是这也有一定的危险。虽然律师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无法预测的事还是会发生。”我谈到了我的一位美国朋友,他很担心会掉进浴缸里而摔伤自己,所以他用橡皮把浴缸包起来,但是有一天晚上他却在卧室里摔了一跤,结果把腿摔断了。
  当这个话题的气氛热烈起来之后,我指出:“如果有很多的律师,他们必须找活干,那么有时他们就会无事生非。我知道很多律师就坐在这里。但我想这是一个事实。有时一些毫无意义的案子是律师们编造出来的。在这个国家里每个人都指控别人。”意外事故的案子在日本会令人大绉眉头,而在美国却相当普遍,我相信,美国法院里很多涉及到大笔金钱的案子是由外面的律师编造出来、再在意外事故的基础上卖给美国公司的。
  在我看来,更加糟糕的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制造出来的尊重法律的氛围中,人与人之间似乎没有相互信任。我经常对我的助手们说:“不要相信任何人,”但我的意思是你不能指望任何其他人会完全按照你的办法去做事;所以不要给别人增加负担来实现你的愿望。在日本,我们习惯上相互信任,这也是自二战以来政府与实业界相处较好的一个原因,当然,他们之间也经常有些争吵。
  在美国,生意人经常猜疑他们的同事。如果今天你相信了你的同事,他有可能明天就成了你的竞争对手,因为人们经常从一个公司跳到另一个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地失去相互信任是不可避免的。管理者不相信雇员,雇员不相信管理者。政府不相信工商界,工商界也不相信政府。有时在家里丈夫不相信妻子,妻子不相信丈夫,当然这并不完全是美国的特有的现象。在美国唯一能够相信的人看来只有律师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其它的事都可以在法庭上曝光,那么你还能相信谁呢?
  我曾经与美国的法律系统有过麻烦,所以我有资格来谈论它。我们在美国建立了索尼美国公司,它是一个美国公司,我们在美国也是好商人。我们必须马上了解美国政府,学会法律程序,我很幸运有像爱德华。罗斯尼这样的律师来教我们。对我而言,很难搞清楚为什么有些事是必要的,但我学会了适应无休无止的法律询问。我认为美国存在着法律困扰之类的东西,这里就有一个很好的例子:
  1968年,电子工业协会提出诉讼,抱怨财政部,他们声称日本的电视机制造商在美国用比在日本还低的价格销售电视机,简而言之,就是倾销,使得美国国内的制造商蒙受了损失。调查索尼公司的结果表明我们没有倾销,但是由于所有的日本公司都遭到了怀疑,所以从那以后的很多年里,索尼公司继续受到冗长的、低效的、耗时的、昂贵的调查。直到1975年我们才最终从电视机倾销判决中排除出来,而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理由将我们拉进去。但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为了澄清这个案子,又花了八年的时间。
  1970年,正在进行此项调查时,日本的电视机制造商,也包括索尼公司,都受到了一家生产伊默生牌电视机的美国电视机制造商——国家联盟电气公司(NUE)的指控,罪名是违犯了私营反托拉斯法。此案也是状告倾销行为。我们公司最好的法律人员和外面请来的律师为了这场官司在费城联邦地方法院苦斗了十年之久,总算得到了有利于我方的判决。判决书上特意说明,索尼公司是美国市场上的最高价格销售商,并因此占有显著的地位,所以将这样一个公司列入低价倾销者的名单中是不符合逻辑的。尽管如此,还是又用了两年半的时间才得到了上诉法庭对这个判决的确认。
  我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但是我错了。美国彩色电视机制造商和他们的工会联合起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上了一份诉状,声称他们受到了日益增加的日本出口电视机的损害。吉米卡特总统不同意增加20%的关税,但他与日本政府就三年内限制运出量达成了一项市场协议。我的公司也在这项协议的的规定范围之内,虽然我们在美国的销售量并没有增加到可能影响美国国内厂家的地步。
  他们感到这样做还不足以把我们拖垮,于是又提出了两个请求,要对我们的产品征收更高的税金。甚至在美国财政部对这个案子做出结论时说明日本生产的电子产品没有得到政府的补助,Zenith公司还是不服判决,又告了美国政府一状!他们反对判决时说,日本政府对出口商品偿还商品税就是一种补助。三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了Zenith公司的案子。我必须指出,所有这一切,其实还有很多类似的例子,都表明了美国公司是如何利用法律来困扰和封锁日本货的进口。这些公司在法律的战场上花掉了成百上千万的美元,但是他们却没有使自己在日本厂商面前更加具有竞争能力,其结果是巨大的、痛苦的失败。从中渔利的只能是律师,不是消费者,不是美国的公司,也不是日本的厂商。所以在我的演讲中,正如阿利逊院长建议的那样,我用了“对企业的妨碍”这样的说法,我想这个说法是恰如其分的。
  律师惹事生非对我最大的困扰可以从前面提到的国家联盟电气公司(NUE)一案中充分看出,正当这个案子久拖未决的时候,我意识到它正在消耗当事各方的大量金钱,所以明智的做法应该是达成某种协议,结束这种消耗。NUE的母公司是Electrolux公司,我去拜访了他们的董事长汉斯.沃森,并向他建议我们自己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但是他说他不能对这个案子作主,必须得到律师的同意才行。我并不反对找律师征求意见,但为什么要给他们这么大的权力呢?在这个案子上,沃森甚至担心,如果他与索尼公司私下了结,他的律师将会反告他一状!
  1978年沃森对我们的法律顾问作证时详细地谈到了我们的会面,他说:“我必须告诉他(盛田),尽管我同意他的想法,但这个案子完全不由我做主。我告诉他,我有一笔交易,应该说我们与律师有一笔交易,由他们负责办理反对出口额补助的案子......也就是说我不能对我的律师下命令,让他撤消或者提出一个案子。他们必须办案。我告诉盛田,我实在很难在这个案子里发号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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